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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铜陵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14〕48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铜陵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2月30日
铜陵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病时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问题,减轻参保人员负担,根据《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参加职工大额医疗保险,以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疾病风险,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第三条 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
(一)职工:用人单位为职工按每人每月5元缴纳,职工个人按每人每月10元缴纳。
(二)城镇个体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每人每月15元缴纳。
(三)退休人员:退休人员个人按每人每月10元缴纳。
第四条 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限额:
(一)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超过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0万元部分,由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承担90%、个人承担10%;10万元至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由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承担95%、个人承担5%。
(二)我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第五条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参照《铜陵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省、市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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